印发《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文 CEW Editor
印发《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各市劳动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省境内"三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劳动关系日趋呈现多元化、动态化、显性化。如何调整和维护"三资"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好这些企业中的劳动争议,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最近,省委书记顾金池在听取大连市委、市政府工作汇报时就此项工作指出:"处理合资企业的劳资矛盾是一个新事物。对合资企业,既不能象国营企业,又不能象旧社会对待资本家;既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又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既要不断完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又要加强管理,树立党和政府的权威。在我们国家,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大连开发区在处理合资企业劳资纠纷方面进行了尝试,制定了《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和及时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企业及其职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规定。
第三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均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职工依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应予支持,经多次协商仍不支持建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织本企业的工会组织。
第五条企业应依法执行国家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六条开发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总工会)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企业和职工均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执行劳动合同中,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异议时,可由职工本人或推荐代表向本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应及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协商不妥的,由企业工会提请区总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如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可由职工本人或推荐代表向区总工会提出,区总工会应及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职工有权直接向企业行政提出合理要求。
职工也可直接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八条对在企业内协商不妥的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及时提请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议案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
第九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行政方面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擅离工作岗位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过激行为,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否则,视为扰乱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条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可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有共同理由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确因有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而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强烈不满,拟组织停工、怠工的,必须推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在拟停工、怠工前72小时,书面通知本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应及时向区总会报告;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应在拟停工、怠工前72小时,书面通知本企业行政,同时向区总工会亲自递交书面报告,职工代表在递交书面报告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备案登表。
第十三条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一方采取过激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因职工一方采取激行为而造成后果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职工纪律处分,直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双方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企业一方违反裁决,仲裁部分可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给予批准教育、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如职工一方违反裁决,企业有权提前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停工事件,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达成复工协议后,停工者仍不按协议规定复工的,企业可按职工本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对待;对拒不复工且继续采取各种手段煸动闹事的,企业有权将其开除,由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记录在案后,开发区企业不再录用。
第十六条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如当事人造谣惑众,煸动闹事,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训戒、警告、罚款、直至拘留的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劳动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省境内"三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劳动关系日趋呈现多元化、动态化、显性化。如何调整和维护"三资"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好这些企业中的劳动争议,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最近,省委书记顾金池在听取大连市委、市政府工作汇报时就此项工作指出:"处理合资企业的劳资矛盾是一个新事物。对合资企业,既不能象国营企业,又不能象旧社会对待资本家;既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又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既要不断完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又要加强管理,树立党和政府的权威。在我们国家,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大连开发区在处理合资企业劳资纠纷方面进行了尝试,制定了《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和及时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企业及其职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规定。
第三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均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职工依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应予支持,经多次协商仍不支持建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织本企业的工会组织。
第五条企业应依法执行国家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六条开发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总工会)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企业和职工均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执行劳动合同中,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异议时,可由职工本人或推荐代表向本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应及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协商不妥的,由企业工会提请区总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如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可由职工本人或推荐代表向区总工会提出,区总工会应及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职工有权直接向企业行政提出合理要求。
职工也可直接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八条对在企业内协商不妥的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及时提请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议案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
第九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行政方面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擅离工作岗位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过激行为,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否则,视为扰乱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条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可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有共同理由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确因有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而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强烈不满,拟组织停工、怠工的,必须推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在拟停工、怠工前72小时,书面通知本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应及时向区总会报告;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应在拟停工、怠工前72小时,书面通知本企业行政,同时向区总工会亲自递交书面报告,职工代表在递交书面报告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备案登表。
第十三条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一方采取过激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因职工一方采取激行为而造成后果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职工纪律处分,直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双方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企业一方违反裁决,仲裁部分可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给予批准教育、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如职工一方违反裁决,企业有权提前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停工事件,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达成复工协议后,停工者仍不按协议规定复工的,企业可按职工本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对待;对拒不复工且继续采取各种手段煸动闹事的,企业有权将其开除,由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记录在案后,开发区企业不再录用。
第十六条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如当事人造谣惑众,煸动闹事,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训戒、警告、罚款、直至拘留的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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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 Extended Reading
发生劳动争议时,在第三方平台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会被认可吗?
- In the event of a labor dispute, would the electronic labor contract signed on a third-party platform be accepted?
因发生劳动争议中断工伤认定,会造成工伤认定申请超时限吗?
- If the work-related injury assessment is interrupted by a labor dispute, will it leave the applic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y assessment beyond the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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