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能否要求单位补发被截留的生育津贴?
○文
案例介绍
2018年3月,孙某入职扬州某医院工作。
2019年4月10日至8月31日期间,孙某因生育休产假,医院未向其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2019年10月8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孙某发出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孙某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共计20753.34元,医院实际向孙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331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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