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解析
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司法机构对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进行保护。
有关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适用特殊时效制度,而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照争议内容的不同,劳动仲裁时效分为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类。
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消灭这三个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免会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争议。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是通过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然而,对于前面两种方式,原则上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哪怕是对20年以前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上述方式解决,而申请劳动仲裁则存在时效期间,时效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就像是食品的保质期,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将会腐烂、变质,而劳动争议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则将无法获得胜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全面了解仲裁时效制度,从而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一、仲裁时效概述
案例1:王某于2008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化工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2011年9月,王某因对上司不满,发生激烈的口角,一怒之下将化工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仲裁经过审理后裁决认定王某与化工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王某于2011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收到裁决书后,王某对裁决结果表示不能理解。
时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律对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一段保护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司法机构对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进行保护。相应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换句话说,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的申请劳动仲裁,则丧失了提请劳动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这也正是为什么案例1中王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劳动争议一般应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提出请求。显然,王某在2011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在劳动领域,由于争议的种类纷繁复杂,所以,仲裁时效也应当相应的有所区别,而不是一刀切。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争议内容的不同,劳动仲裁时效分为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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