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文 董保华工作室 邹洋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陈某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尽管2010年公司为陈某安排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2009年却没有依法为陈某安排。2011年6月1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服装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遂终止,但未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支付2009年额外的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故陈某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要求支付相应补偿。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于平时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一倍的工资,因此,员工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时主要针对的是额外的200%的年休假工资。对于这类请求,仲裁时效应当如何把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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